个人缴存
点击:26056次        加入时间:2007-12-28         设置字体大小 设置字体

1、凡在我市的自由职业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人事、劳动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存的,凭本人的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对应的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应沿用原个人帐户。

3、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且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统一为20%,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4、个人缴存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1至次年的630)月缴存额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月缴存额根据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5、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后,可到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受理点缴交住房公积金,采取现金缴付、银行帐户扣缴等支付方式。如通过银行帐户扣缴的,需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业务受理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6、个人缴存者缴交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交、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二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7、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已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和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