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指定的存款专户内,再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所需材料
(1)缴存人员不变动的
转帐支票、进帐单或现金解款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缴存人数有变动的
转帐支票进帐单或现金解款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补缴的,单位经办人员须按规定报批,核准后办理;
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大小写金额一致、各勾稽关系平衡、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 清册》的内容一致的,且转帐支票日期、收款人、大小写金额、印鉴等各要素齐全正确的,新增应缴职工或基 数调整后的月应缴额在上下限以内的由柜员收存并出具凭证。
4、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