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点击:600次        加入时间:2009-04-23         设置字体大小 设置字体

根据市政府《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