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
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开通“举报投诉专栏”,竭诚为您服务。
本专栏目前只受理您本人提出的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形。
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须凭本人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效劳动合同、退工单、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工资关系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明细单、能证明代发工资的卡或折明细)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名投诉。
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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